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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007-3-10 15:41:02    

办理事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办理对象: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7项。

2、《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3、《对外援助物质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申请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

(1)施工企业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或二级以上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2)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或是已根据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 施工企业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A类不低于3000万美元,B类不低于500万美元;

(6)物资企业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A类不低于1亿美元;B类不低于5000万美元企业,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C类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7)物资企业注册资本A类在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B类企业在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8)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受过处罚。

2、岗位责任人:合作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087、2287089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经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通过处务会的形式,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在综合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同意的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公开中心。

4、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107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4、时限:7个工作日

四、上报、归档

1、标准:(1)上报国家商务部核准;(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及时上报。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上报的理由告知申报人。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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