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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
办理对象:工程公司、设计院、外贸公司
办理依据: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6项。
2、《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申请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须达50亿元;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千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以上标准根据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7日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一文。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
电话:(0731)2287181、2287106、2287107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经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由经办人员送分管副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公开中心。
4、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分管外经工作的副厅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转报商务部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4、时限:5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授予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后,开始进行核发和归档工作。
1、标准:(1)转发商务部批复、制作颁发证照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商务部批复及企业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银行进帐单制发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交付申报人。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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