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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2007-3-10 16:01:59    

办理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办理对象:湖南省拟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企业

办理依据:1、商务部2004第16号令《关于境外企业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决定》;2、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企业章程、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核准

1、标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岗位责任人:合作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81、2295137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准标准对经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通过处务会的形式,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在综合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公开中心。

4、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核准标准

2、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5430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4、时限:5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1、标准:(1)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发放批复文件;商务部授权国别外,转报商务部(3)向商务部备案或申报(4)打印批准证书(5)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书和批复文件交付申报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15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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